“圈养”的新闻观察员难有作为
select网报道: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,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“新闻监督护照”。今后,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,将享有更大的便利。(4月14日《人民日报》)
给14名记者发“新闻监督护照”称不是“收买”,云南法院的做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。特约新闻观察员到云南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,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配合,不得阻挠干预,
金霏读书阁。需要直接约请法院院长和主管领导进行采访的,法院应当提供必要协助。对观察员提出的各种意见、建议和批评,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舆情通报制度,及时拟定书面意见报送院领导,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反馈处理情况。
对待舆论,我们一部分机关,一向回避惯了,这才有“防火防盗防记者”的讽刺语的流行,
树海读书阁。这一回,云南省高院能给14名记者签发“新闻监督执照”,似乎是一大进步,然而,我们忽略了一个关键的事实:广大民众赋予了记者一项不可剥夺的神圣使命,就是代表广大民众前
往事情发生的现场,或是接触新闻事件的当事人,
精彩读书阁,将事情的真相及其代表的意义,透过报导呈现于大众媒体之上,协助媒体达成
守望、
教育、讨论、娱乐等功能。马克思也
曾经指出,记者“是社会的捍卫者,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,是无处不在的耳目,是热情维护
自由的人民
精神的千唤万应的喉舌。”
就目前媒体的评论来看,反对云南高院的声音很大。多数
网友认为,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延伸,其合法性不需要由公权机关颁发“护照”予以确认。何况本来记者是持有国家颁发的记者证的,现在云南高院不以这个为准,反而自己又创造出一个“新闻监督护照”来,不仅是无中生有,更有自己划出舆论监督特区的嫌疑。其实舆论监督权不是哪个部门、哪个领导授予的,而应该是记者正当的职业权利,
铭华读书阁。只要是合法、正规的记者都可以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采访,
金霏读书阁,一般情况下既不应被限制、被剥夺,也不需要特别的&ldquo,
孔子读书阁;授权”或“优待”。为几个人发许可证,
树海读书阁,意味着其他记者的采访机会缺失或减少,造成新闻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公平竞争,而且采访对象有了拒绝的“官方理由”。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上级部门,用新闻记者的特许采访权间接地督促下级工作,媒体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选择的为部门服务。
舆论质疑这是“收买”记者,而该院回应是欢迎挑刺,并不会阻挠未受聘记者的正当采访,
树海读书阁。“特约新闻观察员”和“新闻监督护照”,这种画蛇添足的舆论监督创新,实质上可能隐藏着扼杀舆论监督的危险,在公然的媒体歧视中变相抵制对其不利的舆论监督,
树海读书阁。给部分媒体记者发“新闻护照”,这显然将媒体和记者分成了三六九等,带着浓厚的歧视意味,不同媒体不同记者不同的采访待遇——这种歧视最终很容易变成“我让你批评你才能批评”的“奉旨监督”:听我话的、听我招呼的、不会揭我丑闻的我就给你发“新闻护照”,而故意冷落、排斥甚至封杀
那些有可能给自己“添麻烦”、
曾经爆过自己丑闻的记者,
孔子读书阁,顺我者有护照,逆我者无护照。
现实中并不乏这样的例子,搞信息发布时刻意不通知得罪过本部门的记者,新闻发布会只给
那些听话的记者提问机会,
爱看读书阁,选择性地向媒体通报有关信息,
华闻读书阁。这样的“为监督提供便利”,实际是对真正监督的冷暴力和软抵制。
虽说只给记者提供便利,不支负经济,但在
追求经济利益成为社会主流的时下,聘请特约观察员不可能是免费的“午餐”,可以说这也是合理的劳动报酬。既如此,在记者职业道德并不非常高尚的情况下,这些“观察员”们是否在以后的监督中不是“吃人的嘴软,拿人的手短”,甚至沦为给法院高唱“赞歌”的“吹鼓手”,这是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。事实上,这种现象并不鲜见。
聘请特约新闻观察员,强化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,实现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,可以说这是法院对开放媒体监督的一次探索性尝试。无论如何,开放媒体监督权、积极配合记者采访,实在是一件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好事。促进司法公正,就必须加大监督力度。只有监督的
目光无处不有,监督的触角无所不及,司法不公、司法腐败等违法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根除。我也毫不怀疑云南高法实行这一举措初衷是好的,其出发点应该说也是好的。但却让人难言叫好,为什么?个中缘由值得
思考。因为记者采访权不是哪个政府部门授予的,而是宪法赋予记者的神圣职责。如果,相关部门只为事先约定的某些记者颁发“特许”采访证件,那其他具有新闻从业资质的人员,就很可能被人以“制度化理由”拒之门外,或者难以在第一
时间获悉、了解新闻事实与事件真相。在厚此薄彼,采访权被少数人“垄断”的背景下,谁能保证舆论监督的客观性与真实性?
政府毕竟不是普通民众,可以拒绝采访,
中国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
责任是代表广大民众实行政治统治,管理社会公共事务,由于政府的这一性质,决定了它是广大民众的服务者,它有义务无条件地接受民众的监督,任何记者对政府机关进行正常采访,被采访者本来就应该秉着公开的原则,给予支持、协调、配合,不得阻扰、干预。又何必恩赐极少数记者特权,给他们签发什么“新闻监督护照呢”?这种对极少数记者的恩赐,究其实,是对更多的记者应有的采访权的剥夺,对广大民众的知情权的蔑视,其最终目的,
依旧在拒绝广大记者全方位地参与报道,逃脱不了掩盖真相的嫌疑。
这种做法不利于增强新闻监督的实效性。试想,
那些记者既然是被特约的、聘请的,会不会心存感激?见到一些负面的东西,还能大胆揭批吗?如果不能,那这种“护照”岂不成了束缚记者行使权利的绳索?更重要的,这一“聘请”是由被监督者主导的,人员是有选择的,而且按有关规定,“特约新闻观察员如做出不实报道,或利用该身份谋私、给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停止其特约新闻观察员工作。”聘与不聘的标准完全掌握在法院手里,他们完全可以只聘
那些“配合得好”的记者,而堂而皇之地将
那些不讲情面、执意监督的拒之门外。
从一些报道来看,很多地方都有各种各样、针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约监督员,但往往受制于过多的条条框框,无法大胆监督。
时间一长,他们有的被拉拢收买,与被监督者结成了“利益共同体”,监督形同虚设,有的则因被监督者不满而落聘,失去了监督的有效途径,严重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。“新闻监督护照”其实是戴着极为严厉的“笼套”。如规定新闻观察者“正确引导舆论”,“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,不恶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‘热点’,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”等。最根本之处在于,这一规则的裁决权力掌握在被监督者也是规则制定者的手中,如此又怎能避免被监督者以这些极为抽象的规定搪塞,乃至削弱舆论监督的制衡
力量呢?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规则的
力量,还是个别领导干部的高尚觉悟呢?
聘请特约新闻观察员,云南高院的这种做法是一种“画地为牢”的做法。因为它附带了不少的“特殊要求”,条条框框太多,自束手脚,自塞视听,不敢大胆监督,对存在的问题不敢曝光,种种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。“表扬成绩则喜形于色,批评缺点则一脸不快”,更是普遍存在。如果你违反了高院的特殊要求,将马上停止其特约新闻观察员工作。从中我们不难看出,提出这样的“要求”实质上是在让特约新闻观察员“带着脚铐跳舞”。同时这也是云南高院拒绝媒体采访的一个合法“妙方”。如果新闻媒体要介入云南高院的采访,官方就会说,我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特约新闻观察员,新闻信息的披露应该由他们负责,其他单位的媒体就很难打入其中进行采访。这无形中等于谢绝了其他媒体的采访,要采访只能由这些特约新闻观察员来完成,这些被“圈养”起来的记者能做多少监督还真是个问题。媒体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,它应该为社会服务,而不应该成为部门“圈养”的御用工具。
如果其他部门也仿效这种做法,纷纷聘请自己的“特约新闻观察员”,“圈养”起御用记者,社会舆论监督还会存在吗?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成为危害社会的恶魔,如今,堂堂法院,手中拿着法律的利器,再加上有“圈养”记者护航,为公的法律监督会否从此沦为无从监视、无德无天之地也未为可知。
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,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。但即便我们有些监督制度不可谓不严密,借助的监督技术也不可谓不先进,却呈现出监督效果很差的结果,原因耐人深思。同样,如何让特约新闻观察员制度焕发出应有的
生命力,也是考验相关部门是否真正将“以人为本”和“依法治国”理念融入工作的试金石。对于新闻监督,目前的法律法规、政策措施已经有了不少明确、有力的规定。如果真心实意地欢迎监督、接受监督,只要敞开大门、敞开心扉就完全可以了,何必搞出种种形式来吸引眼球呢。
从新闻记者遭受权力单位不公平对待包括人身被
伤害的许多
现实中不难看出,新闻监督尚需更大助推
力量。这种
力量显然不应寄望于领导的开明,或是个别地方机制的健全,而应是能促使社会新闻监督环境更强的法律。真正的新闻监督,常常体现在批评报道上,而批评报道的采访,常常不可能通过被监督对象先期通知获得,有时要实行暗访的形式,才有可能将内幕曝光。只有监督权力足够强大、具备相对独立的地位、且超然于被监督对象利益之外的这样的一种监督形式,才有可能实行有效的监督,无疑
那些被“圈养”的特约新闻观察员的监督职能和效力将会被大大弱化和降低!
(2009-04-1600:47:5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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